问题描述:您好,由于对我司申报的价格进行调整,海关对我司作出了补税的决定,并通知我司去交纳税款,我司对此有异议,请问如果我们不交的话海关会扣留我司的货物吗?这些并不是应税货物。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税款保全措施,以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其中措施之一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查封、扣押货物该法设定了禁止性条款,即“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此,如果海关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货物进行扣留,即构成行政违法。
延伸阅读: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