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去年我司以国内产生鼓励类申请了两条环保设备生产线,进口后因流动资金紧张,我司以这两条生产线设备向银行申请了1000万元抵押贷款,请问这个做法是否妥当,海关知道了会处罚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进口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许可,不得进行抵押以及其他处置;如果发生了上述行为,海关可以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补征税款。
延伸阅读: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