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朋友的企业在海关的稽查行动中被认定存在走私行为,现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据了解海关在稽查时并未提前通知企业,请问这是否合法,是否是正常的?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67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规定,一般情况下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但有特殊情况经海关关长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企业。
延伸阅读: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