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规模不大,平时财务记账有很多是用账册记的,有的没有录入电脑。海关在稽查的时候要求将财务账册带回复印,但这些账本公司运作是需要用到的,可以不让他们带走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只有被稽查人所在场所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且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才可以将资料带到其他地方查阅、复制。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被稽查人所在场所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
海关需要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