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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吗?
    发布时间:2019-08-09 12:02:58  浏览:3808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在海关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经营的地址不一样,请问海关查到的话会不会将我司认定为失信企业?


    中国海关律师网:2014年9月4日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经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但该《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被2018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经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替代。最新的《信用管理办法》未对此作明确规定。

     



     

    延伸阅读:

    “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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