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从国外进口一些用于食品加工的原料,但是同时也是中药材的,例如槟榔等,这种情况在进口时,应当按药材进口管理,还是按食品进口管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对于药食同源的中药材/食品原料进口的,需要分两步来判断进口需要达到的条件:首先,要看是否属于“药材”范围。属于“药材”范围的,应当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来确定监管要求和条件。其次,由于海关对药材进口的检疫有特别规定,因此,药食同源的产品,在满足前述药材进口管理条件后,还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其进口用途是药用还是食品用确定检疫需要满足的要求。
延伸阅读:
一、关于药材进口管理的适用范围判断依据
“第七条 进口的药材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品种,应当执行进口药材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进口药材标准均未收载的品种,应当执行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省、自治区药材标准。”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二、食药同源的中药材海关检疫管理要求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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