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货物进口时曾经因为审价交过保证金,按照税款差额计算的。现在海关说涉嫌伪报品名走私,听说货物会被没收。请问如果真的没收,原来交的税款保证金是否会一起没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依照该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换而言之,没收走私货物的,不存在计征税款的基础。原来缴纳的税款保证金,法律性质上是会保证纳税义务的履行而实施的税款担保行为,对应的是纳税义务。因此,你所述情况,税款保证金不应当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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