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有一批货,从佛山三水港出发,运抵大连港口,再发往韩国。因符合启运港出口退税政策,在三水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但因为疫情原因,最终客户取消了订单,无须再出口。那么,已经在启运港办理的出口退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因此,贵司已在启运港办理出口退税,但最终不出口的,需要补缴税款,并向当地海关提供补税证明。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