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中严重情节是指什么呢?我的朋友公司可能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税额是40万元,但获得的资金利益已经花完了,很难补上缺口。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您的朋友公司涉嫌骗取的出口退税税额是40万元,但如果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则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追回,则按数额较大来处理,是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