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境外废物入境的行为,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可能涉及走私废物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洋垃圾”更多是一种概称,在定罪量刑时要根据具情况予以鉴定,并没有走私洋垃圾罪。无论鉴定结果是危险废物还是非危险废物,或者不属于废物但属于禁止进口的其他货物,都有起刑点的规定,不存在一律入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