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货物从一个保税区转移至另一个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货物流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协商一致后对保税货物流转,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