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过境货物应当自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货物进境,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如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如发票、装箱清单等单证。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将制作关封并交经营人。经营入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