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正常包税通关,支付足够的税款,本身不违法。包税走私是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情况。对于该类包税走私案件中,货主存在走私故意的明知,且作为委托方,货主也是主要获利方。
对于你所说的对具体进口清关的情况不了解的货主,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在认定各被告单位的主从犯地位时,可以根据各个环节被告单位对走私犯罪所起的作用大小,结合各单位的分工 特点,进行认定。具体把握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对主动四处揽货、组织包税进口货物并压缩拼柜、 藏匿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据、联系报关行采用伪报的手段走私货物的,一律认定为主犯,依法按照 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此类单位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都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既是组织犯又是实行犯,应当认定为主犯。第二、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 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 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