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此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条例还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报关行违反上述规定,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应当报检的危险货物、未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存在逃避商检的嫌疑,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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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