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在个案中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的涉案货值及偷逃税款金额,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到走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通常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等信息能够实现匹配,上述信息也是计核税款的依据。根据你的描述,该案系绕关走私,不可能出现单证流,尽管如此,倘若账册中的资金流能与其他足以反映货物流向的信息相匹配,那么即便没有查获其他走私货物,办案机关仍可以认定该部分信息对应的货物系绕关走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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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