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另案处理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案件处理方式,通常是为了提高效率。由《刑法》第二十七条的定义可知,一般意义上的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中对从犯的规定并不会因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另案处理而发生改变,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自然也不应因另案处理而被定性为主犯。
但是,需要注意,另案处理中清关公司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会被作为裁判事实被径行适用于其他货主的案件,进而对货主产生实体上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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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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