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海关所做的查问笔录本质上属于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证据,对于此类证据,并不是当然能被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法律对其转化使用有明文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查问笔录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言辞证据,不在上述之列。因而,在大多数海关刑事案件中,此类涉及言辞的证据须重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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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