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包税走私场景中的货主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从犯,具体仍需结合其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刑法》所规定的从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而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货主之所以能被认定为从犯,是因为其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清关公司进口货物,货主本身并不参与货物申报,其被并没直接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然而,倘若货主一旦实施了诸如揽收、居间介绍等积极策划行为,则难以被认定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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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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