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缉私人员的认定依据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设定的推定规则。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如何理解“明显低于”,是正确适用该推定的关键,并不是说清关价格低于应缴税额,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明知他人走私。当然,如果能有证据证明贵司属被蒙骗,亦可排除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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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