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所任职的公司涉嫌包税走私,哪怕你在单位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走私,也可能会因招揽行为涉案。至于你在单位犯罪中扮演的角色及起到的作用,还需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就相当于从犯。
另,《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招揽行为可能被评价为上述条文的“其他方便”,但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招揽行为才构成共犯中的从犯。最终还是要结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你在走私犯罪中是否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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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