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涉案记账行为可能被定性为《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走私共犯行为,即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但这局限于案件被定性为自然人犯罪。你作为涉案单位中的员工,如果案件被定性为单位犯罪,那么在该案中不存在从犯,可能会根据你在案件中起到的地位和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将你定性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不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则需要依据你在整个案件中的参与情况及对犯罪的贡献,判断是否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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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