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法》所规定的的走私贵重金属罪在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上,的确不存在走私进口黄金的情形。但是,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另,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不过,上述《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提供主体仅限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的情形,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之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你本人携带黄金板料进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一旦被查获,海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你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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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