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物品的属性方面,司法实践中,含有“安非拉酮”成分的药品可能被认定为精神药品,当然,其也属于《兴奋剂目录》中的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
在行为方面,《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你的朋友是否存在藏匿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还需要结合其他细节进行判断。
如果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那么你的朋友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但其是究竟构成何罪,还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