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跨境电商“刷单”的货物可能被定性为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货物。对于你帮走私人销售走私货物的情形,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定性:第一,认定你为从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认为走私犯罪已在“刷单”行为结束时已构成犯罪既遂,无法成立从犯,可能被认定为购买走私,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