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具结书是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没有作规定。
有部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和说明。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针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就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判决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应当向被告人说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带来的量刑从宽,不得再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确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认罪认罚的后果。对于认罪认罚后又撤回的被告人,应当坚持庭审实质化,确保公正审判,不得以"不认罪认罚"为由对其从严处罚,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