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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325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浏览:2128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发改办价格[2004]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去年以来,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和海运费用大幅度上涨,导致部分进口化肥价格上升过多。为切实稳定国内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春耕期间对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进口化肥的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经营差率核定,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货价格,原规定3%的上下浮动幅度改为上浮的浮动幅度为0,下浮的浮动幅度维持3%不变。
      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有关经营企业必须在接到化肥报关单后10天内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四、列入定价目录的地方进口化肥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牟取暴利的,要严肃查处。
      六、上述价格执行时间自3月5日起至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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