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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农办市[2006]20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浏览:187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
(农办市[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落实我部“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大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开始开展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2006年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 系 人:薛志红、李承昱
联系电话:010-64193156、010-64192313
材料寄送单位: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李连海、刘小娟
联系电话:010-65521816、010-65520095
传真:010-65520119
电子邮件:liuxiaojuan@agri.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附件:1.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
2.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3.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1: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现就做好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水产等初级农产品。2006年评选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初级产品(不含品种)。
第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内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监督。
第十条 2006年评选100个中国名牌农产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4个,行政独立厅(局、委、办)推荐申请人数量不超过2个,并排序上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在国内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十)提供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具有承检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国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和实现利税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规模水平、生产技术及装备情况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http://yzcp.agri.gov.cn)上下载《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于8月20日前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20日至8月31日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将合格材料排序上报到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五)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七)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9月15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9月27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7天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于10月中旬,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冒用、伪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举报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农业部申诉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农业部授权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农业部质检机构资格,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取消中国名品农产品检测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费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
中国名牌农产品
申请表
(2006年)
申请人名称: (盖章)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印制
表1:申请人基本情况
┌────────┬─────────────────────────────────┐
│ 申请人名称 │ │
├────────┼─────────────────────────────────┤
│ 申报产品名称 │ │
│ │ │
├────────┼──────────────┬────┬─────────────┤
│ 注册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 │
│ (图案) │ │ 时间 │ │
├────────┼──────────────┴────┴─────────────┤
│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
├────────┼────┬───┬────────────────┬───────┤
│申请人性质(请在│ 国营 │ │ 营业执照 │ │
│ 表格后打√) ├────┼───┤ 及编号 │ │
│ │ 私企 │ │ │ │
│ ├────┼───┤ │ │
│ │ 合资 │ │ │ │
│ ├────┼───┤ │ │
│ │ 外企 │ │ │ │
│ ├────┼───┤ │ │
│ │ 其它 │ │ │ │
├────────┼────┴───┼────────────────┼───────┤
│ 从业人员 │ 人 │ 生产基地面积 │ 公顷 │
├────────┼────────┼────────────────┼───────┤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 流动资金 │ 万元 │
├────────┼────────┴────────────────┴───────┤
│产品认证名称、时│ │
│ 间及编号 │ │
├────────┼─────────────────────────────────┤
│产品获科技成果奖│ │
│ 时间及证书号 │ │
├────────┼─────────────────────────────────┤
│ 产品获专利 │ │
│ 时间及证书号 │ │
└────────┴─────────────────────────────────┘
续表1
┌────────────────────────────────────────┐
│一、申报产品简介:(品种、规格型号、特点、主要用途,限500字) │
│ │
│ │
│ │
│ │
│ │
│ │
│ │
│ │
│二、产品市场指标(2005年度年产量、年销售量、年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和占国内同类│
│产品的比例,限500字) │
│ │
│ │
│ │
│ │
│ │
│ │
│ │
└────────────────────────────────────────┘
续表1
┌────────────────────────────────────────┐
│三、产品定点销售情况(定点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年销售量及其占平均销│
│售总量的比例,限500字) │
│ │
│ │
│ │
├────────────────────────────────────────┤
│四、申请人质量管理情况(采用的标准以及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 │
│过程以及采集、包装、运输、贮藏、环境保护、质量承诺和质量认证等全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限1000字) │
│ │
│ │
│ │
│ │
└────────────────────────────────────────┘
续表1
┌────────────────────────────────────────┐
│(续四、申请人质量管理情况) │
│ │
│ │
│ │
│ │
├────────────────────────────────────────┤
│五、申请人获奖情况(科技成果奖、专利等,限100字) │
│ │
│ │
│ │
│ │
│ │
│ │
└────────────────────────────────────────┘
表2:申请人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3年资料)
┌───────────────────┬──────┬─────┬─────┬─────┐
│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备 注 │
├──┬────┬───────────┼──────┼─────┼─────┼─────┤
│ 市 │国 内市 │申报产品销售量(万吨)│ │ │ │ │
│ │ 场 │ │ │ │ │ │
│ 场 │销 售情 ├───────────┼──────┼─────┼─────┼─────┤
│ │ 况 │申报产品销售额人民币(│ │ │ │ │
│ 评 │ │万元) │ │ │ │ │
│ │ ├───────────┼──────┴─────┴─────┼─────┤
│ 价 │ │主要销售地区 │ │ │
│ ├────┼───────────┼──────┬─────┬─────┼─────┤
│ │出 口情 │申报产品出口量(万吨)│ │ │ │ │
│ │ 况 ├───────────┼──────┼─────┼─────┼─────┤
│ │ │申报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 │ │ │
├──┼────┼───────────┼──────────────────┼─────┤
│ 质 │实 物质 │ 申报产品的 │ │ │
│ │量水 平 │ 主要性能指标 │ │ │
│ 量 ├────┼───────────┼──────────────────┼─────┤
│ │质 量保 │管理标准、工作规范、技│ │ │
│ 评 │证能 力 │术标准建立情况 │ │ │
│ │ ├───────────┼──────────────────┼─────┤
│ 价 │ │对员工的培训情况及证明│ │ │
│ │ │材料 │ │ │
└──┴────┴───────────┴──────────────────┴─────┘
续表2
┌─────────────────┬──────┬─────┬──────┬────┐
│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备 注 │
├──┬──────┬───────┼──────┼─────┼──────┼────┤
│ 效 │成本费用效益│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水平 │(%) │ │ │ │ │
│ 益 ├──────┼───────┼──────┼─────┼──────┼────┤
│ │总资产贡献率│总资产贡献率(│ │ │ │ │
│ 评 │ 水平 │ %) │ │ │ │ │
│ ├──────┼───────┼──────┼─────┼──────┼────┤
│ 价 │申请人盈利状│实现利税(万元│ │ │ │ │
│ │ 况 │ ) │ │ │ │ │
├──┼──────┼───────┼──────┼─────┼──────┼────┤
│ 发 │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产值率(│ │ │ │ │
│ │ 情况 │ %) │ │ │ │ │
│ 展 │ ├───────┼──────┼─────┼──────┼────┤
│ │ │申请人研发费用│ │ │ │ │
│ 评 │ │占销售收入总额│ │ │ │ │
│ │ │ 的比重(%) │ │ │ │ │
│ 价 ├──────┼───────┼──────┼─────┼──────┼────┤
│ │申请人规模水│ 申请人 │ │ │ │ │
│ │ 平 │资产总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 │生产技术及装│生产技术及装备│ │ │
│ │ 备 │ 情况 │ │ │
│ │ 水平 │ │ │ │
└──┴──────┴───────┴───────────────────┴────┘
表3:审定意见
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
│ │ │
│省级农业行│ │
│政主管部门│ │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 │
│中国名牌农│ │
│产品专家委│ │
│员会初审意│ │
│见 │ 专家组长(签字):│
│ │ 年 月 日 │
├─────┼──────────────────────────────────┤
│ │ │
│ │ │
│中国名牌农│ │
│产品推进委│ │
│员会审定意│ │
│见 │ │
│ │ 负责人(签字):│
│ │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3、申请人名称、公章要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该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相一致。
4、“编号”为8位,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前2位为各省(区、市)代码,第3-6位为年号,第7-8位为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配发的序号。(如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第一个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编号为BJ20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
│BJ、北京 │TJ、天津 │HE、河北 │SX、山西 │NM、内蒙古 │LN、辽宁 │
├──────┼───────┼──────┼──────┼───────┼──────┤
│JL、吉林 │HL、黑龙江 │SH、上海 │JS、江苏 │ZJ、浙江 │AH、安徽 │
├──────┼───────┼──────┼──────┼───────┼──────┤
│FJ、福建 │JX、江西 │SD、山东 │HA、河南 │HB、湖北 │HN、湖南 │
├──────┼───────┼──────┼──────┼───────┼──────┤
│GD、广东 │GX、广西 │HI、海南 │CQ、重庆 │SC、四川 │GZ、贵州 │
├──────┼───────┼──────┼──────┼───────┼──────┤
│YN、云南 │XZ、西藏 │SN、陕西 │GS、甘肃 │NX、宁夏 │QH、青海 │
├──────┼───────┼──────┼──────┼───────┼──────┤
│XJ、新疆 │SZ、深圳 │DL、大连 │QD、青岛 │XM、厦门 │NB、宁波 │
├──────┴───────┴──────┴──────┴───────┴──────┤
│BT、新疆兵团 │
└───────────────────────────────────────────┘
5、《申请表》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如表中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6、表3第一栏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综合推荐意见;第二栏由中国名牌农产品专家委员会填写审查意见;第三栏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公示、认定后填写审定意见。
7、评价指标解释
(1)质量评价指标:
①实物质量水平中“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根据申请人执行的产品标准确定,要求提供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检测结果。
②质量保证能力:
a、申请人管理标准、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建立情况,应填写是否建立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b、对员工的培训情况,应填写培训时间、内容、人次、地点等相应内容。
(2)效益评价指标:
利润总额
①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②总资产贡献率(%)= --------------------------------×100%
平均资产总额
(3)发展评价指标:
当年新产品产值
①新产品产值率(%)=------------------- ×100%;
当年总产值
②生产技术及装备水平:采用的生产技术及主要生产设备。
8、请将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
附件3:
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
2、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等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原检测单位公章;
3、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4、申请产品获得专利的,提供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地级市以上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意见;
5、申请产品获得科技成果奖的,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获得产品认证的,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7、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8、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标签:
农业
业部
部办
办公
公厅
厅关
关于
于印
印发
发《
《2
20
00
06
6年
年中
中国
国名
名牌
牌农
农产
产品
品评
评选
选认
认定
定办
办法
法》
》的
的通
通知
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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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市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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