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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1号 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发布时间:2008-11-20 16:20:00  浏览:2193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911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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