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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5号)
    发布时间:2008-08-16 10:18:00  浏览:1896次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8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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