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大麻籽、罂粟籽进出口应证问题的通知
署办发〔2002〕34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据有关口岸反映,关于大麻籽、罂粟籽进出口的海关验放问题,文件规定尚不明确,经商公安部禁毒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实行严格管理。鉴此,对以贸易方式申报进出口的大麻籽(商品编码:1207.9999)和罂粟籽(商品编码:1207.9100),海关应凭检验检疫机构注明的“已经检验检疫机构灭活处理”或“经检验鉴定发芽率0%”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验放手续。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灭活处理的,注明“已经检验检疫机构灭活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做发芽试验的,注明“经检验鉴定发芽率××%”(××按实际检验结果填写)。对不能提供有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上述货物,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