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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 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
    发布时间:2012-10-12 09:46:24  浏览:1760次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 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

     

    20061013,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10135年。
      2008522,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523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919,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922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24,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25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11013,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8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905402692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21013起,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21013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21013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0月12

     

    [NextPage]附件

     

     

    2011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61013,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10135年。

    2008522,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523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919,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922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24,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25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1413,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氨纶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188,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邦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111010,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美国驻华使馆,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处。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符合产业代表性要求,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1013发布年度第5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712011630,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112011 630

    (五)复审调查内容

    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韩国和美国驻华使馆,以及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处,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3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Asahi Kasei Spandex America Inc.)、(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AINGPORE FIBERS PTE.LTD) 3家公司登记应诉。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相关证据:

    向已知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AINGPORE FIBERS PTE.LTD)等企业递交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2)听证会和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3)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919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中提出,倾销调查应考虑损害调查中所收集的相关评论、证据或数据。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中已向各利害关系方告知提供倾销调查所需必要信息的时间、方式和渠道,以及不提交的后果,也给予其充分时间和机会提供。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或其他日本利害关系方并未按要求提供倾销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等,因此调查机关在倾销裁决中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

    关于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核实问题,调查机关注意到,中国大陆申请人在本案的申请书、后续补充材料等中均注明了数据来源和相关证据,各利害关系方均可查阅和提出评论。在倾销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各利害关系方对此的不同意见,调查机关在可行的范围,包括根据海关数据对此进行了核实。[NextPage]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11013,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共3家,分别是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和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中国大陆进口商共2家,分别是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1025,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1113,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邦联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帮氨纶有限公司、杭州舒尔姿氨纶有限公司和诸暨华海氨纶有限公司等7家中国大陆氨纶生产企业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和英威达(新加坡)等2国外(地区)生产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大陆进口商递交了《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1122,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2012118,应本案被诉企业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的意见陈述。

    英威达(新加坡)公司认为,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是新加坡唯一的氨纶生产企业,其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氨纶是其高端或是特殊用途的产品LYCRA(莱卡),普通氨纶产品ELASPAN(伊拉斯邦)已经由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生产,并且LYCRA(莱卡)价格远高于中国大陆氨纶产品的价格,与中国大陆的氨纶产品并不形成竞争关系,英威达(新加坡)公司也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因此,即使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也不会大量增加。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2220调查机关收到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期措施的意见和主张》的评论意见。

    2012511调查机关收到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意见和主张以及对申请人评论意见的反驳》的评论意见。

    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是新加坡唯一的氨纶生产企业,其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氨纶是其高端或是特殊用途的产品LYCRA(莱卡),普通氨纶产品ELASPAN(伊拉斯邦)则由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生产,中国大陆氨纶生产企业无法生产LYCRA(莱卡)产品,并且LYCRA(莱卡)价格远高于中国大陆氨纶产品的价格,与中国大陆的氨纶产品以及其他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氨纶产品并不存在替代关系,也不形成竞争关系,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产品应当排除在累积评估之外。英威达(新加坡)公司也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因此,即使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也不会大幅增加,不会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不可忽略的不利影响。

    2012314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相关意见和主张的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英威达(新加坡)生产的特殊氨纶产品通用氨纶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另外,新加坡氨纶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同类产品的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可能再度受到实质损害。

    2011112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将高性能氨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37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12528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对申请人评论意见的反驳》的评论意见。

    2012618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718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产品和中国产品物理特性差异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2810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氨纶产能数据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2910调查机关收到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答复“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氨纶产能数据的说明”的函》的评论意见。

    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氨纶企业产能不断扩大,产量持续增加,中国大陆产业恢复良好,申请人关于中国大陆氨纶产业仍然较为脆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另外,日本出口至中国大陆氨纶主要为高功能纤维,与其他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氨纶产品以及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同,不应当与其他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20122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关于将高性能氨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327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125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补充材料》。

    201262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进一步补充材料》。

    201279,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进一步补充材料(二)》。

    2012813,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氨纶产能数据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2012817,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日本产品和中国产品物理特性差异的说明>的评论意见》。

    申请人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虽然中国大陆氨纶产业整体产能较大,但生产企业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抗风险能力较弱。自2011年第二季度以来,中国大陆市场氨纶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氨纶主要原材料价格却大幅上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继续下滑,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可能再度遭受损害。

    6)实地核查

    2012214,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122月至3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氨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修改资料》。

    20124月至5月,调查机关赴国外生产企业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和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上述企业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的书面证据材料。

    7)听取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2615,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以及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本案申请企业表示,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采取措施,不会影响下游用户的正常生产经营。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因此,希望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

    部分氨纶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同时表示,一个相对公平、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的共同发展,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大陆氨纶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浙江德俊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生产的LYCRA(莱卡)产品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质量稳定并且具有特殊的功能和性能,能满足高端客户的需求,并且其价格也高于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产品的价格。因此,高品质、高附加值的 LYCRA(莱卡)与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并不存在替代关系,并且反倾销税的征收增加了部分氨纶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请求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2620,应本案下游企业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陈述。氨纶下游企业广州富欣织造有限公司、烟台厚木华润袜业有限公司、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杭州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华钟针织有限公司、山东富士纺织有限公司和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评论意见。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富欣织造有限公司和苏州华钟针织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申请对其提交的意见进行保密处理,但由于其公开文本不足以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或没有提交公开文本及非保密概要,也没有就无法提交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因此,按照《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富欣织造有限公司和苏州华钟针织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见不予考虑。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书面的形式将此信息正式告知上述公司。

    8)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9)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12108,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提交了对《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交了对《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NextPage]

    三、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中文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英文名称:Polyurethane;Spandex;或Elastane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0054026920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规格: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的单纱,以及多股纱线或缆线。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二)调查范围

    1.被调查产品范围。

    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

    2.产品排除问题。

    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于201111月提交了将高功能氨纶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请求。主要理由为高功能氨纶与通用氨纶在制造方法、性能、用途、市场及价格存在不同,对中国大陆通用氨纶市场未造成损害。

    中国大陆申请人对此提出了评论意见,主要认为:1.复审调查不应涉及产品范围调整问题;2.产品排除申请未附明确理由及任何支持证据。因此反对排除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主张其申请排除的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制造方法、性能、用途、市场及价格方面明显不同且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和替代关系,没有按照《产品范围调整暂行规则》对其主张排除的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等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也未说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点(包括基本的物理化学特性、生产工艺、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外观和包装、销售渠道等),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的排除主张。

    四、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20061013,调查机关第74号公告发布的氨纶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制造过程、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2011101358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

    在氨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氨纶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氨纶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和晓星氨纶(珠海)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韩国晓星株式会社存在关联关系,连云港杜钟氨纶有限公司、英威达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和英威达纤维(佛山)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台湾薛恒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杭州旭化成氨纶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存在关联关系,泰光化纤(常熟)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与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氨纶生产者/出口商有关联关系的上述9家中国大陆氨纶生产企业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范围之外。

    证据显示,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递交《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企业产量之和分别为64394.02吨、86746.86吨、89317.53吨、108310.29吨、134933.93吨和73150.99吨,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64.39%75.43%72.85%70.19%72.43%74.64%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712011630,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112011 630[NextPage]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日本

    由于日本只有(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应诉并提交答卷,但是(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没有提交关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调整项目的数据和证据,调查机关未能直接获得日本生产商及出口商在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新加坡

    在规定的时限内,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AINGPORE FIBERS PTE.LTD)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无论是申请人提交期终复审申请书还是英威达(新加坡)提交的答卷,均提及英威达(新加坡)为新加坡唯一的氨纶生产商和出口商,经审查公司及申请人提交的出口量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根据该公司情况来做出新加坡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的裁决:

    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对于国内交易有代表性的型号,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国内交易没有代表性的型号,以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来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对中国大陆客户实际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与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英威达(新加坡)的被调查产品部分型号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部分型号对中国大陆出口不存在倾销,根据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司倾销幅度为负。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未能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直接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未能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由于只有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Asahi Kasei Spandex America Inc.)应诉,但是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未能直接获得美国生产商及出口商在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NextPage]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

    由于只有(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应诉并提交答卷,但是(日本)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的答卷没有按问卷要求提交关于生产能力、产量、出口数量、出口价格等的数据和证据,调查机关不能据此分析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统计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除特别说明,以下数据均来自申请人。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日本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6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氨纶产能2007年为26500吨、2008年至2011年稳定在20700, 2011年比2007年减少21.89%。2007年至2011年产量分别为20000吨、19000吨、15500吨、19000吨、16500吨,呈下降趋势,2011年比2007年减少17.5%。日本氨纶闲置产能20072011年分别为6500吨、1700吨、5200吨、1700吨、4200吨,2011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达20.29%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日本国内氨纶消费量分别为8000吨、7200吨、7000吨、6000吨、4200吨,呈下降趋势,2011年比2007年下降约47.5%,国内消费量低于其产量,并呈下降,说明其国内市场消费不足。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日本氨纶的可供出口产能(即总产能减国内消费量)占同期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9.81%65.22%66.18%71.01%79.71%,说明日本氨纶产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并呈上升趋势,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氨纶产能的主要渠道。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至2011年,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分别为4428吨、3474吨、3510吨、4491吨、3648吨,总体呈下降态势,2011年较2007年下降17.62%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2007年至2011年,日本对中国大陆氨纶出口价格分别为9316.85美元/吨、10508.69美元/吨、10680.99美元/吨、13179.21美元/吨、18908.15美元/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即便价格上升,倾销调查期内,日本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数据,2007年至2011年,日本氨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分别为7470吨、8300吨、4928吨、8521吨、8626吨,略有增长。

    倾销调查期内,日本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的氨纶数量,占同期其氨纶对外总出口量的比例为94.56%。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该情况可能发生在其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中。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日本氨纶产能较大,闲置产能比例较高,国内消费严重不足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出口能力强,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此外,倾销调查期内,日本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氨纶产品,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强烈。中国大陆氨纶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可能成为日本氨纶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倾销调查期内日本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新加坡

    如前所述,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AINGPORE FIBERS PTE.LTD)为新加坡唯一的氨纶生产商和出口商,经审查该公司及申请人提交的出口量等信息,调查机关决定根据该公司情况来做出新加坡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是否会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的裁决:

    1.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倾销情况

    在本复审倾销调查期内,英威达(新加坡)仍有若干型号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该公司的某控股进口商低于进口价格在中国大陆市场亏本转售被调查产品,说明倾销是公司采用的对中国大陆销售策略。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开工率

    生产能力基本保持平稳,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及倾销调查期的产能分别为1009399102100(以2007年的数据为指数100)。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及倾销调查期产量分别为9686719794(以2007年的产能数据为指数100),开工率96%92%   72%96%95%(以2007年的产能数据为指数100),闲置产能100195726109133(以2007年的闲置产能数据为指数100)。产能基本保持平稳,产量略下降,闲置产能上升。

    2)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及倾销调查期对国外市场的出口量占总产量的平均比例,即对国外市场的依存度均达到98%

    3)国内市场情况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及倾销调查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0066607187(以2007年的国内消费量为指数100),国内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从价格上看,调查期内,低于成本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30-50%,国内对其需求量小,价格低,没有扩展空间。

    4)库存情况

    2007年期初及期末、2008年期末、2009年期末、2010年期末及倾销调查期期末分别为10015410387142182(以2007年的期初库存数据为指数100),呈明显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期末库存量占产量的10-20%,库存压力增大。

    3.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及倾销调查期出口量分别为100997910598(以2007年的出口数据为指数100),基本保持平稳,略呈下降。价格来看,2007年至倾销调查期内对第三国(地区)出口较对华出口价格平均低30-60%。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全球氨纶市场产能处于过剩状态,除中国大陆以外全球其他氨纶消费市场容量小、需求低迷甚至呈负增长。因此,新加坡氨纶进一步扩大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可能性低。

    4.对华出口情况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及倾销调查期,出口数量分别为10098102123166(以2007年的出口数据为指数100)。价格来看,倾销调查期对华出口价格大幅高于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说明中国大陆市场对出口商有很大吸引力。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新加坡国内氨纶产能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国内销售价格低、且低于成本国内销售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大部分,国内消费需求量小且呈下降趋势,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库存增加,对外出口能力增强。新加坡氨纶向第三国(地区)出口量基本平稳、略呈下降,价格远低于对华出口价格,且第三国(地区)消费增长有限,第三国(地区)进一步吸纳其出口可能性低。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期限内,新加坡氨纶对华出口数量呈上升趋势,价格大幅高于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说明中国大陆市场对其有很大吸引力。倾销调查期内,英威达(新加坡)有若干型号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存在倾销,且其控股进口商采用低于进口价格在中国大陆市场亏本转售被调查产品,说明倾销是公司采用的对华销售策略。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英威达(新加坡)在裁决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该公司所在的英威达集团在中国大陆设立了关联生产公司,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小且为特殊型号,因此倾销不是该公司的销售策略。同时该公司还提出部分型号产品仍存倾销不能得出倾销是公司的销售策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有关联生产公司、出口量较小且特殊型号的事实与倾销再度发生可能性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如上所述,本案倾销调查期长达1年,倾销调查期内若干型号被调查产品采用倾销方式以及关联进口商亏本转售被调查产品以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事实足以说明倾销仍是公司的销售策略。另外,该公司还在评论意见中提及关联进口商还会对已出售被调查产品调整价格,调查机关认为该情况并未在答卷或其后补充评论等提及,仅在裁决前评论中提及,调查机关在现阶段不能进行核实,因此不予采纳。

    英威达(新加坡)还在评论意见中提出其高度配合调查,调查机关注意到了该事实,对该公司在调查中所提供与倾销调查结论相关全部事实和数据,均在裁决中予以了考虑,并未采取其他来源的信息。关于披露时间过短的主张,调查机关认为利害关系方有足够时间及机会为其利益提出抗辩。关于倾销分析方法包括对新加坡国内消费情况的分析,调查机关已在前述分析中有详细说明,不再重复。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NextPage]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除特别说明,以下数据均来自申请人。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韩国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6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的事实。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产能稳定,约44700吨。2007年至2011年,产量总体保持在30000吨左右,2011年比2007年略减少1.64%。韩国氨纶闲置产能2007-2011年分别为14200    吨、18700吨、14700吨、17200吨、14700吨,总体呈上升,2011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比例达32.89%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韩国国内氨纶消费量分别为11700吨、11300  吨、11500吨、11000吨、11000吨,总体呈下降趋势,2011年消费量比2007年下降约5.98%,国内消费量低于其产量,并呈下降,说明其国内市场消费不足。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韩国氨纶可供出口产能占同期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3.83%76.31%74.27%75.39%75.39%,均超过70%,说明韩国氨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氨纶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至2011年,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分别为5341吨、5082吨、5399吨、3289吨、2483吨,呈下降态势,2011年较2007年下降38.41%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2007年至2011年,韩国对中国大陆氨纶出口价格分别为5534美元/吨、5229美元/吨、4269美元/吨、5181美元/吨、6944美元/吨,波动较大,2007年至2010年间较平稳,2011年较2010年上涨48.67%。但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数据,2007年至2011年,韩国氨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分别为18799吨、19308吨、17978吨、18914吨、26433吨,前4年保持平稳,2011年较上年出现明显增长。

    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的氨纶数量,占同期其氨纶对外总出口量的比例为83.83%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韩国氨纶产能较大,闲置产能比例高,国内消费不足,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出口能力强,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氨纶产品,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强烈。中国大陆氨纶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可能成为韩国氨纶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倾销调查期内韩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台湾地区

    由于没有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除特别说明,以下数据均来自申请人。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19%-6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的事实。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台湾地区2007年至2011年产能分别为12800吨、12600吨、11000吨、11000吨、11000吨,2011年比2007年减少14.06,呈下降趋势。2007年至2011年产量分别为11000吨、9000吨、8500吨、8000吨、7500吨,2011年比2007年减少31.82%。闲置产能2007年至2011年分别为1800吨、3600吨、2500吨、3000吨、3500吨,呈上升趋势,2011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比例达31.82%

    2)台湾地区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台湾地区内氨纶消费量分别为8500吨、6500吨、6500吨、6000吨、5500吨,总体呈下降趋势,2011年消费量比2007年下降约35.3%,地区内消费量低于其产量,并呈下降,说明其地区内市场消费不足。

    3)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台湾地区氨纶可供出口产能占同期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3.59%48.41%40.91%45.45%50.00%,呈上升趋势,说明台湾地区氨纶对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外出口是台湾地区消化地区内氨纶产能的主要渠道。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至2011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分别为1067吨、1165吨、1536吨、1084吨、968吨,呈先增后降态势,2011年较2007年下降9.28%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2007年至2011年,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氨纶出口价格分别为5584美元/吨、5690美元/吨、6381美元/吨、6417美元/吨、6223美元/吨。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数据,2007年至2011年,台湾地区氨纶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分别为2852吨、2057吨、312吨、1372吨、2349吨,总体呈下降趋势。

    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的氨纶数量,占同期其氨纶对外总出口量的比例为96.47%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台湾地区氨纶产能较大,闲置产能比例高,地区内消费不足,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出口能力强,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氨纶产品,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强烈。中国大陆氨纶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可能成为台湾地区氨纶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倾销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因此,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美国

    由于只有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Asahi Kasei Spandex America Inc.)应诉,但是美国旭化成氨纶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不能据此分析美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对美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除特别说明,以下数据均来自申请人。[NextPage]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美国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的事实。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产能稳定,约44000吨。2007年至2011年产量分别为38000吨、32000吨、31000吨、33500吨、31800吨,呈下降趋势, 2011年比2007年减少16.32%。闲置产能20072011年分别为6000吨、12000吨、13000吨、10500吨、12200吨,呈明显上升趋势,2011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比例达27.73%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美国国内氨纶消费量分别为31000吨、24000吨、25000吨、25000吨、24500吨,总体呈下降趋势,2011年消费量比2007年下降约20.94%,国内消费量低于其产量,并呈下降,说明其国内市场消费不足。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美国氨纶可供出口产能占同期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9.55%45.45%43.18%43.18%44.32%,说明美国氨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对外出口是美国消化国内氨纶产能的主要渠道。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总体呈先降后升的态势。2007年至2011年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分别为925吨、781吨、476吨、835吨、743吨,2007年至2011年总体下降,2011年较2007年下降19.68%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2007年至2011年,美国对中国大陆氨纶出口价格分别为6964美元/吨、9224美元/吨、13150美元/吨、11840美元/吨、19807美元/吨,呈上涨趋势,2011年较2007年上涨145.72%。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数据,2007年至2011年,美国氨纶对第三国出口数量分别为8493吨、9572吨、8848吨、10669吨、9710吨,呈上升态势。

    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的氨纶数量,占同期其氨纶对外总出口量的比例为86.86%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美国氨纶总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国内消费不足且呈下降趋势,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出口能力强,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向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低价出口氨纶产品,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需求强烈。中国大陆氨纶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可能成为美国氨纶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倾销调查期内美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因此,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美国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三)倾销调查结论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及美国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新加坡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51342吨、156270吨、150643吨、212238吨、255217吨和141851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3.26%2008年比2007年下降3.6%2009年比2008年增长40.89%2010年比2009年增长20.25%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2.59%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生产能力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生产能力分别为90000吨、102133吨、131467吨、150000吨、166500吨和90750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13.48%2008年比2007年增长28.72%2009年比2008年增长14.1%2010年比2009年增长11%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01%   

    3.产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64394.02吨、86746.86吨、89317.53吨、108310.29吨、134933.93吨和73150.99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34.71%2008年比2007年增长2.96%2009年比2008年增长21.26%2010年比2009年增长24.58%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8.11%   

    4.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开工率分别为71.55%84.94%67.94%72.21%81.04%80.61%2007年比2006年增长13.39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下降17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增长4.27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增长8.83个百分点,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67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分别为61204.27吨、74780.76吨、82259.02吨、106302.24吨、124619.33吨和60611.06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22.18%2008年比2007年增长10%2009年比2008年增长29.23%2010年比2009年增长17.23%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2%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0.44%47.85%54.61%50.09%48.83%42.73%2007年比2006年增长7.41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增长6.75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4.52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1.26个百分点,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4.15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45727.73/吨、70083.69/吨、54113.58/吨、42325.33/吨、49227.34/吨和51554.36/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53.26%2008年比2007年下降22.79%2009年比2008年下降21.78%2010年比2009年增长16.31%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9%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销售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销售收入分别为279873.26万元、524091.19万元、445133.03万元、449927.72万元、613467.76万元和312476.46万元。2007年比2006年增长87.26%2008年比2007年下降15.07%2009年比2008年增长1.08%2010年比2009年增长36.35%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6.62%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税前利润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税前利润分别为5100.74万元、162517.63万元、31977万元、24393.39万元、123685.08万元和44022.17万元。2007年比2006年增长3086.16%2008年比2007年下降80.32%2009年比2008年下降23.72%2010年比2009年增长407.04%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9.02%[NextPage]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0.87%25.55%3.95%2.64%12.2%3.85%2007年比2006年增长24.68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下降21.6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1.31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增长9.56个百分点,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36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就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就业人数分别为3091人、3485人、4003人、4186人、47215024人。2007年比2006年增长12.75%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86%2009年比2008年增长4.57%2010年比2009年增长12.78%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86%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0.83/人、24.89/人、22.31/人、25.87/人、28.58/人和14.56/人。2007年比2006年增长19.48%2008年比2007年下降10.36%2009年比2008年增长15.96%2010年比2009年增长10.46%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6%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人均工资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人均工资分别为26294.65/人、37639.79/人、38434.42/人、38693.57/人、46168.48/人和24468.31/人。2007年比2006年增长43.15%2008年比2007年增长2.11%2009年比2008年增长0.67%2010年比2009年增长19.32%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9.43%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为4857.56吨、7088.82吨、9805.98吨、7015.32吨、9552.01吨和20531.76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45.93%2008年比2007年增长38.33%2009年比2008年下降28.46%2010年比2009年增长36.16%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70.84%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呈波动状况。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分别为60101.7万元、113967.85万元、110744.01万元、63280.3万元、149543.31万元和-9947.54万元。2007年比2006年增长89.63%2008年比2007年下降2.83%2009年比2008年下降42.86%2010年比2009年增长136.32%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34.36%   

    16.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利用有利时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能扩大、生产工艺改造、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但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呈波动状况,20111-6月现金净流出9947.54万元,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抑制。

    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市场需求旺盛,中国大陆氨纶表观消费量2010年比2006年增长了68.64%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又增长了12.59%。随着中国大陆氨纶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陆续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中国大陆氨纶产业产能、产量、销量都呈增长态势,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比2006年上升了8.39个百分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好转。

    另据调查,由于实施氨纶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2007年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状况出现明显改善,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大幅增长。2008年和2009年,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则大幅下降,而2010年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税前利润却又大幅增长。此外,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则大幅增加,2010年比2006年增加了96.64%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又增长70.84%,产品积压严重。以上证据表明,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仍然较为脆弱。

    因此,调查期内,由于实施氨纶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中国大陆氨纶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仍然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氨纶反倾期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以及《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对申请人评论意见的反驳》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氨纶企业产能不断扩大,产量持续增加,中国大陆市场已处于供应过剩状态。另外,中国大陆氨纶企业市场份额不断增长并处于主导地位,国外进口氨纶产品几乎没有进入空间。因此,中国大陆产业恢复良好,申请人关于中国大陆氨纶产业仍然较为脆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据调查,实施氨纶反倾销措施以来,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产能和产量不断增加,但中国大陆氨纶产业仍然处于供需基本平衡的合理状态,并且国外(地区)氨纶仍然可以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正常的氨纶贸易并未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中国大陆氨纶产业虽然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仍然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中国大陆氨纶市场状况

    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陆氨纶产品市场需求急剧增长。氨纶原审调查期内,中国氨纶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案调查期内,氨纶产品在高级休闲服、游泳衣、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及医用绑带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了中国大陆氨纶市场需求继续逐年稳定增长。2006年至2010年,中国氨纶市场需求年均增长幅度达到13.96%,高于同期世界氨纶需求平均增长幅度,中国已成为全球氨纶需求量最大的国家。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中国大陆氨纶下游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大陆氨纶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2010年中国大陆氨纶表观消费量比2006年增长了68.64%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又增长了12.59%预计2012年中国大陆氨纶表观消费量将达到31万吨左右。同时,中国大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改善了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市场环境,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与原审调查期相比有所改善,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随着中国大陆氨纶新建和改扩建装置陆续投产,中国大陆氨纶的产能也将相应地稳步增长。届时,中国大陆氨纶的供应将完全能够满足中国大陆市场需求。

    2.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影响

    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完整、可供核实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相关证据材料。据调查,英威达(新加坡)公司是新加坡唯一生产氨纶的企业,该公司可以代表新加坡氨纶产业情况。英威达(新加坡)公司申请对其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的保密申请,在裁决中新加坡氨纶产业相关经济指标只披露相对数据。

    调查期内,英威达(新加坡)公司采取本地化供应策略,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英威达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建成投产,生产的ELASPAN(伊拉斯邦)产品满足中国大陆需求。因此,新加坡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绝大多数是LYCRA(莱卡)品牌的氨纶。其中,2006年新加坡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氨纶产品中91% LYCRA(莱卡)产品,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为96%97%98%99%20111-6月全部为LYCRA(莱卡)产品。LYCRA(莱卡)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且有严格的使用认证体系,在中国大陆长期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其价格也始终高于中国大陆氨纶产品的价格。因此,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程度较小。[NextPage]

    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保持稳定。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数量分别为2510.07吨、2444.94吨、2041.47吨、1692.92吨、2453.37吨和1097.98吨。2007年比2006年下降2.59%2008年比2007年下降16.5%2009年比2008年下降17.07%2010年比2009年增长44.92%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58%

    调查期内,新加坡氨纶生产能力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新加坡氨纶生产能力比2006年增长6.54%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8%。新加坡氨纶产量在调查期内总体呈小幅增长趋势,2010年比2006年增长5.93%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87%。调查期内,新加坡氨纶闲置产能分别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59%3.85%8.06%28.16%4.13%6.45%。另外,英威达(新加坡)公司也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因此,在调查期以及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新加坡氨纶装置的开工率较高,闲置产能较小。

    调查期内,新加坡氨纶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2010年比2006年增长101.33%20111-6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289.9%,导致新加坡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呈下降趋势,2010年比2006年下降1.78个百分点,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了5.86个百分点。新加坡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也呈下降趋势, 2010年比2006年下降0.58个百分点,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了1.24个百分点。因此,在调查期以及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随着新加坡氨纶国内消费量的增长,新加坡氨纶对出口的依赖程度下降。

    证据显示,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新加坡对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氨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2.62%93.12%93.18%91.34%92.02%87.61%。因此,新加坡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氨纶的比例较大。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新加坡向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原产于新加坡的氨纶占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保持在较低水平,2010年其市场份额仅为0.96%,并且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氨纶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程度较小。在调查期内及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新加坡氨纶生产能力保持相对稳定,开工率较高,闲置产能较小,新加坡氨纶对出口的依赖程度下降,向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大量出口氨纶。

    另据调查,英威达(新加坡)公司与日本氨纶生产企业Toray  Opelontex公司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对Toray Opelontex公司在日本以外的销售具有较强的控制权和主动权,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产能较大并且其没有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没有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因此,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掌握的证据认定,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可能以倾销的价格通过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向中国大陆大量出口氨纶,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3.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除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和英威达(新加坡)公司外,其他被诉国家(地区)氨纶生产企业没有配合调查并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求》的评论意见中提出,日本出口至中国大陆氨纶主要为高功能纤维。因此,原产于日本的氨纶与其他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氨纶产品以及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同,不应当与其他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据调查,调查期内,日本氨纶生产企业有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东洋纺绩株式会社、日清纺织株式会社、富士纺绩株式会社、日本UNITIKA公司和日本帝人等企业。除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外,其他日本氨纶生产企业没有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没有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向日本化纤协会进行了调查,但其未提供日本高功能氨纶出口情况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出口至中国大陆氨纶主要为高功能氨纶产品的证据不充分,其不应当与其他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产品之间及上述氨纶产品与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产品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数量分别为9776.24吨、11761.63吨、10502.15吨、10920.56吨和9699.9吨,20111-6月为4455.46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20.31%2008年比2007年下降10.71%2009年比2008年增长3.98%2010年比2009年下降11.18%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1.58%

    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分别为6.46%7.53%6.97%5.15%3.8%20111-6月为3.14%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7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下降0.56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1.82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1.35个百分点,2011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86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向中国出口氨纶合计数量占中国大陆氨纶总进口量的比例较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氨纶合计数量占中国大陆氨纶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8.78%61.77%58.95%53.06%42.32%35.71%,表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是中国大陆氨纶产品的主要进口国(地区)。

    1)日本氨纶市场状况

    调查机关向日本化纤协会调查了日本氨纶生产能力、产量、销量、出口能力等情况。日本化纤协会提供了日本氨纶生产能力的数据,但要求对该数据进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查期内日本有三家或以上氨纶生产企业,其保密理由不充分,按照《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该信息不予采纳。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日本氨纶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出口能力等数据,而日本氨纶出口量和出口市场状况的数据则采用旭化成纺织株式会社提供的日本海关的统计数据。

    调查期内,日本氨纶生产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和2007年,日本氨纶生产能力均为26500吨,2008年至2010年均为20700吨,20111-6月则为10350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氨纶产量分别为21000吨、20000吨、19000吨、15500吨、19000吨和8800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氨纶闲置产能分别为5500吨、6500吨、1700吨、5200吨、1700吨和1550吨,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20.75%24.53%8.21%25.12%8.21%14.98%。以上数据表明,日本氨纶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日本氨纶国内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氨纶国内消费量分别为9000吨、8000吨、7200吨、7000吨、6000吨和22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33.33%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17500吨、18500吨、13500吨、13700吨、14700吨和8150吨,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占当年产能的66.04%69.81%65.22%66.18%71.01%78.74%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日本氨纶产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根据日本海关的统计,调查期内,日本氨纶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氨纶出口数量分别为8866吨、6766吨、6340吨、6117吨、7434吨和3386吨,日本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均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分别为42.22%33.83%33.37%39.46%39.13%38.48%。以上数据表明,日本氨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原产于日本的氨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4174.69吨、4427.93吨、3474.24吨、3509.97吨、4491.32吨和2079.04吨,占同期中国大陆氨纶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1%23.25%19.5%17.05%19.59%16.66%,因此,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数量较大,日本是中国大陆氨纶主要进口国。[NextPage]

    根据日本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日本在各年度出口氨纶的众多国家(地区)之中,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氨纶数量均位居前列,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5.49%22.18%20.59%21.95%23.19%22.83%因此,中国大陆是日本氨纶的主要出口国(地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氨纶市场消费量呈下降趋势,日本氨纶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出口能力较强,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随着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持续增加,中国大陆仍将成为日本消化其过剩产能和产量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2)韩国氨纶市场状况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韩国氨纶生产能力保持相对稳定。2006年至2010年韩国氨纶生产能力分别为47700吨、44700吨、47700吨、44700吨和44700吨,20111-6月为22350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氨纶产量分别为37000吨、30500吨、29000吨、30000吨、27500吨和153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25.68%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氨纶闲置产能分别为10700吨、14200吨、18700吨、14700吨、17200吨和7050吨,闲置产能分别占当年产能的22.43%31.77%39.2%32.89%38.48%31.54%。以上数据表明,韩国氨纶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韩国氨纶国内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氨纶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2000吨、11700吨、11300吨、11500吨、11000吨和56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8.33%。韩国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变化不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35700吨、33000吨、36400吨、33200吨、33700吨和16750吨,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占当年产能的74.84%73.83%76.31%74.27%75.39%74.94%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韩国氨纶产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韩国氨纶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氨纶出口数量分别为31833吨、24140吨、24390吨、23377吨、22203吨和14531吨,韩国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均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分别为86.04%79.15%84.1%77.92%80.74%94.97%。以上数据表明,韩国氨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原产于韩国的氨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3640吨、5341吨、5082吨、5399吨、3289吨和1288吨。2006年至2010年,韩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氨纶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88%28.05%28.53%26.23%14.35%20111-6月为10.32%证据显示,调查期内,韩国在各年度出口氨纶的众多国家(地区)之中,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氨纶数量均位居前列,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1%22%21%23%15%9%,中国大陆是韩国氨纶的主要出口国(地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韩国氨纶市场消费量呈下降趋势,韩国氨纶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出口能力较强,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随着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持续增加,中国大陆仍将成为韩国消化其过剩产能和产量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3)台湾地区氨纶市场状况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生产能力保持相对稳定。2006年至2010年台湾地区氨纶生产能力分别为13900吨、12800吨、12600吨、11000吨和11000吨,20111-6月为5500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氨纶产量分别为12000吨、11000吨、9000吨、8500吨、8000吨和37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33.33%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氨纶闲置产能分别为1900吨、1800吨、3600吨、2500吨、3000吨和1800吨,闲置产能分别占当年产能的13.67%14.06%28.57%22.73%27.27%32.73%。以上数据表明,台湾地区氨纶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氨纶消费量分别为9000吨、8500吨、6500吨、6500吨、6000吨和28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33.33%。台湾地区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总体呈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4900吨、4300吨、6100吨、4500吨、5000吨和2700吨,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占当年产能的35.25%33.59%48.41%40.91% 45.45%49.09%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产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氨纶出口数量分别为2952吨、3919吨、3222吨、1848吨、2456吨和1252吨,台湾地区氨纶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均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氨纶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比例分别为24.6%35.63%35.8%21.74%30.71%33.84%。以上数据表明,台湾地区氨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台湾地区以外市场来消化。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氨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851吨、1067吨、1165吨、1536吨、1084吨和609吨。2006年至2010年,台湾地区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氨纶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11%5.6%6.54%7.46%4.73%20111-6月为4.88%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在各年度出口氨纶的众多国家(地区)之中,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氨纶数量均位居前列,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8.83%27.23%36.16%83.11%44.15%48.64%,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氨纶的主要出口地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氨纶市场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台湾地区氨纶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出口能力较强,对台湾地区以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随着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持续增加,中国大陆仍将成为台湾地区消化其过剩产能和产量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美国氨纶市场状况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氨纶生产能力保持相对稳定。2006年至2010年美国氨纶生产能力均为44000吨,20111-6月为22000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氨纶产量分别为40000吨、38000吨、32000吨、31000吨、33500吨和160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16.25%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氨纶闲置产能分别为4000吨、6000吨、12000吨、13000吨、10500吨和6000吨,闲置产能分别占当年产能的9.09%13.64%27.27%29.55%23.86%27.27%。以上数据表明,美国氨纶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美国氨纶国内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氨纶国内消费量分别为32000吨、31000吨、24000吨、25000吨、25000吨和120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21.88%。美国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变化不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氨纶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12000吨、13000吨、20000吨、19000吨、19000吨和10000吨,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占当年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7.27%29.55%45.45%43.18% 43.18%45.45%上述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美国氨纶产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氨纶出口数量变化不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氨纶出口数量分别为10777吨、9418吨、10353吨、9324吨、11504吨和5404吨,美国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均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氨纶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分别为26.94%24.79%32.35%30.08%34.34%、和33.78%。以上数据表明,美国氨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NextPage]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原产于美国的氨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分别为1111吨、925吨、781吨、476吨、835吨和480吨。2006年至2010年,美国氨纶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氨纶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68%4.86%4.38%2.31%3.64%20111-6月为3.85%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在各年度出口氨纶的众多国家(地区)之中,对中国大陆出口的氨纶数量均位居前列,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美国对中国出口氨纶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0.31%9.83%7.54%5.11%7.26%8.88%,中国大陆是美国氨纶的主要出口国(地区)。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美国氨纶市场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美国氨纶产业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出口能力较强,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高。随着中国大陆市场需求的持续增加,中国大陆仍将成为美国消化其过剩产能和产量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生产能力保持稳定,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装置开工率较低,2010年装置开工率平均为73.09%,闲置产能较大。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氨纶消费量大幅下降,由2006年的62000吨下降到2010年的480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22.58%,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氨纶消费量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表明上述国家(地区)氨纶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需要通过对外出口的方式来消化其国内(地区)消费的剩余产品。调查期内,上述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数量占本国(地区)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均较大,中国大陆是上述国家(地区)氨纶的主要出口国(地区)。

    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上述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4.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上述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氨纶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的关税完税价格分别为56524.84/吨、56587.66/吨、53539.04/吨、50382.07/吨、68298.72/吨和87793.29/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0.11%2008年比2007年下降5.39%2009年比2008年下降5.9%2010年比2009年增长35.56%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8.81%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1-6月,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45727.73/吨、70083.69/吨、54113.58/吨、42325.33/吨、49227.34/吨和51554.36/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53.26%2008年比2007年下降22.79%2009年比2008年下降21.78%2010年比2009年增长16.31%2011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9%   

    上述数据表明,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与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价格走势基本一致。2006年到2009年,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关税完税价格下降了10.87%,而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了7.44%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关税完税价格20102009年增长了35.56%,同类产品的价格也增长了16.31%20111-6月,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价格和同类产品价格都呈现增长趋势。因此,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价格变动敏感,容易受到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价格变化的影响。

    随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的快速发展,反倾销措施实施前中国大陆氨纶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开始得到改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与同类产品在生产成本、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成为企业营销的决定因素,对下游用户选择产品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将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大陆出口,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将进一步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同类产品的价格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三)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氨纶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调查机关裁定如下: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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