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6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9号
2.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 (型号为TDI80/20)。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简称"TDI")
规格型号: TDI80/20
分子式:C9H6N2O2
物理及化学特征:属于有机化学中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能与丙酮、醚类混溶,易与包含有活泼氢原子的化合物胺、水、醇、酸、碱发生反应分解,遇热遇火易发生爆炸。
主要用途:甲苯二异氰酸酯是生产聚氨酯产品的主要原料,用于制造软泡、弹性体、涂料、粘合剂等聚氨酯产品,还可以用于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天然橡胶的表面加工、涂料的耐药品性添加剂、纺织加工等方面,在石油、化工、矿山、冶金及汽车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都有着广泛的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 税则号:292910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 拜耳材料科技公司 19.2%
(Bayer MaterialScience AG)
(2) 波兰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 18.1%
(Zaklady Chemiczne ZACHEM S.A.)
(3) 博苏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6.6%
(Borsodchem Zrt.)
(4) 柏斯托法国公司 37.7%
(Perstorp France)
(5) 陶式西班牙公司 37.7%
(Dow Chemical Tarragona)
(6) 其他欧盟公司 37.7%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 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
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欧盟 |
拜耳材料科技公司 Bayer MaterialScience AG |
19.2% |
波兰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 Zaklady Chemiczne ZACHEM S.A. |
18.1% |
|
博苏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Borsodchem Zrt. |
6.6% |
|
柏斯托法国公司 Perstorp |
37.7% |
|
陶式西班牙公司 Dow Chemical |
37.7% |
|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
3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