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2号 关于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9-12-11 08:00:00   浏览/288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2019年第19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06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2号  关于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

2019年11月18日,印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3起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