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104号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31日 | 【实施日期】2018年8月1日 |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调整内容见公告2020年第147号 |
(2017年第104号)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