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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20-05-29 09:42:58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2474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0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5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

    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的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在该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税率为8.9%,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税率为88.7%。

      2020年1月22日,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HANWHASOLUTIONS CORPORATION)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韩华化学株式会社于2020年1月1日吸收合并韩华Q CELLS高新材料株式会社,合并后于2020年1月6日更名为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即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该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并提交了合并合同、董事会会议纪要、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证明、更名前后的股东情况、管理层人员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经当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韩国大使馆认证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的公司名称变更符合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HANWHASOLUTIONS CORPORATION)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在对原产于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9%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任何以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88.7%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6月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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