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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灯具等货物实际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18:52: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5次

    2022年0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2022年01月2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商品项1规格发现异常,申报HRSN牌,实际品牌为YUEDGE牌,未见侵权,其余规格与申报相符;数量发现异常,申报64260双,实际为980双,件数为5箱;重量发现异常,实际重量为80千克。商品项1规格发现异常,申报HRSN牌,实际品牌为YUEDGE牌,未见侵权,其余规格与申报相符;数量发现异常,申报64060双,实际为1060双,件数为6件,实际重量为90千克;商品项2为未申报货物足部按摩滚轮,商品编码为3926909090,件数为20箱,重量为278千克。商品项3为未申报货物充电台,商品编码为8504409999,件数为100箱,重量为1923千克。商品项4为未申报货物灯具,商品编码为9405499000,件数为150箱,重量为2600千克。发现未申报货物,详见随附清单,该单实际总件数为688件,总净重为10528千克,实际总毛重为11275千克。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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