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商品“法兰盘”申报商品编码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111289.48千克,总价178076.01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30791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8万元整。
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