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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发光二极管瞒报运杂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观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23:18: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7次

    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当事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发光二极管,涉及452份进口报关单,低报金额人民币419.95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6.07万元;另涉嫌瞒报运杂费,涉及458份进口报关单,共计瞒报运杂费人民币82.41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3.65万元。综上,当事人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79.72万元。当事人已于2020年12月4日补缴税款人民币79.72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与真实发票对应关系、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在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对听证意见进行复核,撤销“澜关告字[2021]003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我关认为本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对当事人听证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部分的走私货物。鉴于涉案走私货物已进入流通环节无法没收,决定追缴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87.8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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