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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平板吸波棉”、“电磁阀”等货物实际价格、运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5:37: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2次

    (一)未如实申报与境外供货商存在特殊关系

    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美国进口“平板吸波棉”等商品共212票货物,未能如实向海关申报公司与境外供货商存在特殊关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212票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004604.53元,其中27票报关单货物价值人民币977766.15元,185票报关单货值人民币5026838.38元。

    (二)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价格

    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磁阀”等商品共414票货物,少报运费、保险费等,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与实际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414票货物共少报了运保费共计人民币475289.9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8097.75元。

      (三)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屏蔽箱”等货物共1364票报关单,其中:

    1)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麦克风组”等货物1352票报关单,其中1351票货物的成交方式申报为FOB,实际报关单的成交价格已包含支付的境外运杂费,高报运杂费人民币7065010.59元;其中1票成交方式申报为CIF,申报运杂费少于实际支付运杂费,低报运杂费人民币196.56元。经计核,上述1352票出口报关单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065207.15元,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为人民币987336.09元。

    2)当事人以“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屏蔽箱”等12票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为FOB,实际报关单的成交价格已包含当事人单位支付的境外运杂费,高报运杂费人民币96333.09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合同、发票、各项统计表、笔录、企业自查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27票报关单特殊关系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二)414票进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价格,低报运保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1352票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四)12票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共科处罚款人民币31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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