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酯树脂粉体涂料,申报数量为25000千克,申报总价为15000美元,申报原产国是中国台湾。经湾仔海关查验并抽样送检,鉴定该批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详见《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往来邮件、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涉案企业情况说明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