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丝印布标油墨(双组份)-全色”未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7 17:12: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6次

    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一般贸易 ” 申报进口“ 丝印布标油墨(双组份)- 全 色”等 6 项 货 物 ,其中报关单第1、2、4、5、6项申报品名为“丝印布标油墨(双组份)-全色”,申报成分中含有γ-丁内酯,申报数量合计1800千克,申报总价62523美元。经查验,当事人进口上述油墨不能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当事人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货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97917.84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货物价值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22年3月3日,经我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当场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原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