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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合金钢无缝锅炉管、焊丝、钢板等货物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7: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7次

    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21 票进口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合金钢无缝锅炉管、焊丝、钢板等货物时漏报与进口货物相关的EBS(紧急燃油附加费)、CAF(货币贬值附加费)、LSS(低硫附加费)等运费附加费共计24420.0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进口商品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管理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2.945548万元,漏缴税款0.50354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合同、对账单、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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