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木浆、钛白粉完税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23: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3次

    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木浆、钛白粉共计报关单7票,未将境外发生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码头操作杂费人民币21513元计入完税价格,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漏报码头操作杂费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259.06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报关单,提运单,合同,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漏报码头操作杂费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醋酸纤维素片共计报关单65票,其报关单的“特殊关系确认”项申报不实,经计核,上述“特殊关系确认”项申报不实的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52702466.18元。

    以上行为有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报关单,提运单,合同,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项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