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执行手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国产料件车轴40个顶替料号1车轴进行生产,擅自使用一般贸易料件安全阀20个顶替料号22安全阀进行生产。
经核算,本案违法货物为手册项下料号1车轴40个、料号22安全阀20个,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91413.7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手册复印件,出入库单证,财务账簿,稽查随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
当事人在手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调换保税料件,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000元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