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集同海关对当事人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的进出口活动开展常规稽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完整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会计凭证等资料。集同海关于2021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制发了《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年11月29日,集同海关对当事人限期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收到《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稽查作业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