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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洗面奶擅自将未放行的进境物品投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17:0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8次

    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以网购保税模式(1210)向义乌海关申报资生堂洗面奶130克,价格50.41元。原产地越南。当事人在海关没有放行信息的情况下,未经海关查验将该包裹运出海关监管区投递到买家手中完成交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境物品投递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跨境电子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查验记录及通关环节流程;3、查问笔录;4、订单详情;5、当事人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资料复印件;6、《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境物品投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科处以警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境物品投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科处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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