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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货物漏报文件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9: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99次

    2017年2月17日至2019 年3 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等海关申报进口了11票货物,均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当事人与境外卖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此外,在上述时间段内,当事人共有23票报关单漏报文件费(其中两票同时存在特殊关系申报不实行为。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及漏报文件费行为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计核,上述违规货物价值人民币3891828.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902.3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案值确定说明、报关单证复印件、企业报告、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11票报关单特殊关系申报不实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21票报关单漏报文件费的行为(两票同时涉及特殊关系申报不实的报关单按特殊关系申报不实行为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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