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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产气药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4 16: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91次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湖州海关申报进口产气药一批,因生产厂家不同两票报关单进行申报。其中申报货物品名为产气药(商品编码3601000099),具体为:1、S501-02,硝化纤维素,稳定剂1,二苯胺,申报数量2000千克,申报总价61100欧元;2、S501-05,硝化纤维素,稳定剂1,二苯胺,申报数量400千克,申报总价12220欧元; 3、S503-06,硝化纤维素,稳定剂1,二苯胺,申报数量1400千克,申报总价42560欧元;4、S503-07,硝化纤维素,稳定剂1,二苯胺,申报数量160千克,申报总价4864欧元;5、S503-11,硝化纤维素,稳定剂1,二苯胺,申报数量144千克,申报总价4852欧元。申报货物品名为产气药(商品编码3601000099),具体为:1、NKAI-01,氨基四氮唑,硝酸钾,三氧化钼,申报数量40千克,申报总价3000欧元;2、NKGP-2A5NQ,硝酸胍,硝基胍,高氯酸钾,碱式硝酸铜,申报数量288千克,申报总价9216欧元; 3、NKGP-3,硝酸胍,硝基胍,高氯酸钾,碱式硝酸铜,申报数量8千克,申报总价420欧元。  

    2021年6月8日,湖州海关监管三科对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进行查验,经鉴定,发现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经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在申报进口时未勾选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选项。经计核,上述两票货物价值人民币1504669.6元。当事人涉嫌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

    以上事实报关单、检测报告、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资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工商资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仓库租赁安全责任协议书、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保证、产品介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申报危化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3542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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