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01月0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共申报跨境电商二线进口化妆品: 201票雅诗兰黛Estee Lauder花漾倾慕丰唇膏(法定数量申报为0.032KG), 3738票迪奥Dior烈艳蓝金挚红液体唇膏红管唇釉哑光(法定数量申报为0.019KG),实际以上商品规格分别为3.2g/支和6ml/支。该公司申报时,将以上商品法定数量提高,造成低报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和对应增值税合计人民币86221.03元,涉及案值合计人民币725884.0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6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