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22100只一次性手套(日常民用),实际内外包装均标注医用执行标 准(GB10213-2006),属于医用一次性手套,品名申报不实;申报的“比德莱”牌KN95非医 用口罩数量54700个,实际为“艾洛维”牌KN95立体日常防护口罩(民用)4700个,一次性口罩50000个,且该50000个一次性口罩外包装无产品标识,内包装均印刷有CE、FDA标识,实际属于一次性医用口罩,品名、数量申报不实。
本案案值11.58万元人民币;涉税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购销合同、购物 记录、发票、检验检测报告、FDA、CE证书、物品照片、装箱单、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企业 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7日